0532-80921197
藥物名稱 GB221
研究所處階段 招募中
研究目的 比較GB221 聯合多西他賽與曲妥珠單抗聯合多西他賽兩組的18 周客觀緩解率(ORR)。
1.理解試驗步驟和內容,并自愿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
2.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乳腺癌;
3.不適用手術/放療的局部復發性疾病或轉移性疾病,存在使用含多西他賽治療方案指征;
4.HER-2 陽性[定義:包括IHC(+++)或ISH 陽性;IHC(++),應進一步通過熒光原位雜交(FISH)或顯色原位雜交(CISH)、銀增強原位雜 交(SISH)等方法進行HER-2 基因擴增檢測]。檢測報告單可接受由有資質的實驗室出具并經受試者所在臨床研究中心復核確認。
5.確認激素受體(ER/PgR)狀態,檢測報告單可接受由有資質的實驗室出 具并經受試者所在臨床研究中心復核確認;
6.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力狀況(PS)≤ 1;
7.預期生存≥3 個月;
8.存在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RECIST 1.1),靶病灶的基線影像學檢查必須 在隨機前4 周內進行并經研究中心確認;僅有皮膚或骨轉移受累,根據 RECISTv1.1 標準判斷可作為靶病灶的患者允許入組。
9.既往未接受過針對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性化療或靶向藥物治療,復發性或 轉移性靶病灶未接受過放療,允許既往接受過針對轉移性疾病的內分泌 治療,但需在隨機前已停用至少2 周;
10.既往新輔助/輔助治療(包括拉帕替尼或曲妥珠單抗等HER2 靶向治療藥 物),需在診斷疾病復發/轉移前結束至少12 個月;
11.紫杉類藥物治療需在隨機前結束至少6 個月;
12.允許隨機前使用二膦酸鹽/地諾單抗治療,二膦酸鹽/地諾單抗可以與試 驗用藥同時使用,但不能在隨機后才開始使用;
13.基線(隨機前28 天內)左室射血分數(LVEF)≥50%;
14.除原發病外,無嚴重血液學、心、肺、肝、腎等疾病,要求: 中性粒細 胞絕對計數(ANC)≥1500/mL,血小板≥80000/mL,血紅蛋白≥9 g/dL, (14 天內未輸血或使用造血細胞因子);血清肌酐≤1.5 x 正常值上限 (ULN);血清總膽紅素(STB)≤1.0 x ULN,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堿性磷酸酶(ALP)≤2.5 x ULN;若ALP > 2.5 x ULN,則AST 和/或ALT≤1.5 x ULN;骨轉移患者,如果AST 和 ALT ≤1.5 x ULN,ALP 可升高至 > 2.5 x ULN;肝轉移患者,ALT 和 AST≤5 x ULN;國際標準化比率 (INR),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PTT) 或部分凝血酶時間(PTT)≤1.5 x ULN(除非同時接受抗凝治療);
15.滿足以下條件:i.無生育能力(即,生理上無妊娠之可能),包括以下女 性:①子宮切除,②雙側卵巢切除(卵巢切除),③雙側輸卵管結扎,④ 絕經后(完全絕經時間≥1 年); ii.具有生育能力,篩查期間(研究藥物 首次給藥前7 天內)的血妊娠試驗為陰性,不在哺乳期,入組研究前以 及在整個研究期間和研究藥物末次給藥后6 個月內,采取充分的避孕措 施。
1.既往因復發/轉移性乳腺癌接受過全身性抗腫瘤治療,包括:化療,信號 轉導抑制劑(如,拉帕替尼),抗HER2 靶向治療(如,曲妥珠單抗), 免疫治療(如,PD-1/PD-L1 單抗),或研究方案中未規定的其它治療。
2. 既往新輔助/輔助治療的蒽環類藥物累積劑量:阿霉素> 400 mg/m2,表柔 比星> 800 mg/m2,或相當劑量(或研究者根據患者既往治療綜合判斷)。
3. 隨機前28 天內(如為單抗試驗,則為3 個月)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接 受過活性藥物治療。
4. 隨機前2 周內進行過非靶病灶放療。
5. 隨機前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或嚴重外傷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需要實施 重大手術者。
6. 隨機前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仍處于活動性,包括有癥狀的腦轉移或腦膜轉移或脊髓壓迫史等(除外無癥狀的腦轉移患者,隨機前經放射治療和/ 或手術切除治療后沒有神經癥狀或體征,不需要地塞米松或甘露醇治療 已至少4 周)。
7. 存在需要全身治療的有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感染(CTCAE>2 級)。
8. 存在全身性重度或未控制的基礎疾?。òo息時呼吸困難或嚴重肺病, 代謝性疾病,創口愈合異常,潰瘍或骨折等)或實驗室檢查異常,研究 者認為將顯著增加試驗藥物給藥風險,或將影響療效評價。
9. 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140 mmHg 和/或舒張壓≥90 mmHg)或肺 動脈高壓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滿足紐約心臟病協會(NYHA)標準的慢 性心力衰竭病史,有臨床意義的瓣膜病,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失常(房 顫、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除外);隨機前1 年內心肌梗死病史;既往新 輔助或輔助曲妥珠單抗治療期間或結束后,LVEF 曾下降至低于50%。
10. 篩選前5 年內曾有或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者,包括對側乳腺癌(經充分 治療并完全治愈的乳腺導管原位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宮 頸原位癌除外)。
11. 既往治療引起的非血液學毒性反應在隨機前≥2 級(NCI-CTCAE 4.03)
12. 存在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丙型肝炎抗體(HCV-Ab)陽 性,符合其中任何一項者。
13.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陽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酸(HBVDNA) 滴度檢測≥1×103 拷貝數/L 者;若HBV-DNA 滴度檢測<1×103 拷 貝數/L,研究者判斷受試者慢性乙肝處于穩定期且不會增加受試者風險, 則可入組。
14. 長期口服(包括吸入)糖皮質激素(相當于甲潑尼龍>10 mg/天)。
15. 已知存在對曲妥珠單抗、多西他賽等試驗藥物或鼠源蛋白或人源蛋白或 其任何輔料成分有過敏反應史者,已知有變態反應性疾病病史或為過敏 性體質者。
16. 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參加本研究。